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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美发行业看绩效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24-03-08 05:53    点击次数:77

  摘要:美发师们的从业状况调查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美容美发业的消费需求旺盛,城市的大街小巷,美容美发店无处不在。在客人眼中,美容师美发师的造型总是光鲜亮丽,他们从事着创造美的行业,肯定也懂得享受生活。

  但实际上,在创造美的光鲜背后,美容美发行业从业者面临着超长工作时间、没有社会保障、薪资不稳定等权益问题,但他们为了业绩,选择默默忍受、辛苦地奋斗。本期调查带你一起走近美发师这个常见而又神秘的群体。

  律师释法

  “这行比较特殊”是美发师口中对美容美发行业常见的评价,那么,是否因其特殊性,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适用法律也会有所不同?对此,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指出,在劳动者与美容美发企业间能够被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工时制、加班报酬、最低工资保障等制度都将对劳动关系双方适用。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有两个前提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上海市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企业对劳动者适用非标准工时制的前提为明确书面约定+企业提出的专项申请经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区人社局审批决定通过。

  张律师还指出,未经约定或未经审批通过的,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工时制应为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时长需综合认定

  “对于加班时长的认定,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张烨石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加班需履行例如OA系统、企业微信、钉钉等流程审核,且用人单位内部严格据此实行、无恶意规避情况的,那么劳动者亦因严格按照相应流程执行,相应经审核的、经确认的加班时长应作为加班报酬的计算依据。如用人单位无相关的流程、制度要求,则需要结合劳动者掌握的相关加班“痕迹”证据,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加班时长。

  张律师表示,就美容美发行业的特殊性质,还需要考虑劳动者在相应的“加班时长”中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酬是否已基于“多劳多得”的特性,转化为相应业务提成等其他形式向劳动者支付。

  看绩效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劳动关系背景下,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受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最低工资保障不包含加班报酬、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及应当依法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张律师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可通过向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及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和权利,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实际生活中,美容美发行业可能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基于劳动者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或劳动者多得工资的心理,而与之签订不缴社保协议或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合同条款)的情况,实质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条款),用人单位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律师提醒到,社保制度对用人单位是约束,也是一种保障,用人单位不能仅关注眼前利益,更要做到严格守法,依法用工,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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